信托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,代人理財,那么信托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呢?下面嵐禾工裝設計為大家介紹,信托公司經營范圍:
問
信托公司經營范圍?
答
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》
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:
1:資金信托;
2:動產信托;
3:不動產信托;
4:有價證券信托;
5: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;
6: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;
7: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、購并及項目融資、公司理財、財務顧問等業務;
8: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;
9:辦理居間、咨詢、資信調查等業務;
10: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;
11: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。
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可以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托活動。
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,按照信托目的、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。
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,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,采取投資、出售、存放同業、買入返售、租賃、貸款等方式進行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。
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、拆放同業、貸款、租賃、投資等業務。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、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。
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,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,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%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,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%。
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,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,并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、監督。
溫馨提示
在文章的最后為大家總結,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》對信托公司經營范圍有規定,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。
案例推薦
點擊查看:信托公司辦公室裝修設計效果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