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改商就是住宅可以用作商業活動,但私自住改商就會帶來噪音污染、安全隱患等問題,下面嵐禾工裝設計為大家介紹,私自住改商擾民,歸哪個部門管?
問
私自住改商擾民,歸哪個部門管?
答
【“住改商”由多部門交叉管理,業主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相應的問題,就需要找對部門,及時投訴,維護自身利益】
市房管局
市房管局,主要負責市區物業服務的行業管理,指導各區房管局,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管,對業主占用公共空間等行為進行查處。
市公安局
市公安局,主要負責住宅小區的安全管理,加強社會生活噪音和犬類等管理,指導監督物業服務,企業開展停車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。
市城管局
市城管局,主要負責查處、和治理住宅小區內的占道經營、違法搭建、破墻開店、擅改外立面、拆改非承重外墻、毀綠占綠等違法行為,督促環衛部門,做好生活垃圾、和建筑垃圾的清運工作。
市環保局
市環保局,主要負責對小區及周邊經營場所噪音、油煙擾民等行為的管理。
市消防支隊
市消防支隊,主要負責對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,確保小區消防通道的暢通,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管理,做好消防設施的維修維護工作。
市工商局
市工商局,則主要處理小區中,涉及非法經營的問題。
案例分析
有利害關系的業主,有權要求違規“住改商”者排除妨害
【裁判要旨】
1:業主不得違反法律、法規以及管理規約,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;
2: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,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。
【基本案情】
1:原告楊某系重慶市長壽區某小區業主,被告李某系同幢1-1號房屋業主,房屋性質均系住宅;
2:李某在其家中擱置麻將桌,從事麻將館經營活動,并在其窗玻璃上張貼“茶館”字樣;
3:原告以噪音擾民等原因,多次向派出所等部門反映未果,遂訴至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,請求判決被告停止“住改商”侵權行為,排除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礙。
【裁判結果】
1: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被告房屋性質為住宅,現被告在該房屋內從事麻將館經營活動,應該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,但被告并未履行住改商的相關手續;
2:原告作為被告房屋樓上業主,與此事有利害關系,現原告反對被告在其房屋內從事經營活動,被告應停止麻將館經營活動;
3:對于被告辯稱麻將館不是其本人經營,但其系該房屋業主,應當承擔由該房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,故被告該辯解理由不成立;
4: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,該院作出判決如下:被告李某在本判決生效后,立即停止在重慶市長壽區某小區1-1號房屋中,從事經營活動;
5:一審宣判后,原、被告均未上訴,本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。
【案例評析】
1:業主將住宅,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,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;
2:但事實上這些家庭茶樓在開設時,真正征求了相關業主同意的少之又少,在沒有相關業主同意的情況下,與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要求其排除妨害,停止經營活動。
溫馨提示
在文章的最后為大家總結,“住改商”由多部門交叉管理,“住改商”處理涉及多部門執法,業主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相應的問題,就需要找對部門,及時投訴,維護自身利益。